北京民事律师:协议内容起纠纷,两兄弟应否均摊费用?
赵某与王某系夫妻,婚后育有两子赵某1、赵某2。后赵某于2005年12月去世,2006年9月,赵某1和赵某2签署了《关于赵某遗留房产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协议》)约定:母亲王某由大儿子赵某1照顾生活起居,遇有特殊情况由赵某1通知赵某2共同处理。该房屋由王某居住,赵某1继承,赵某2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。2019年12月,王某因脑血栓住进某抢救中心治疗,后于2020年3月29日转至北京某医院继续治疗和康复,直至2021年4月20日,上述期间费用均由赵某1予以垫付。王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亦由赵某1全部垫付。嗣后,赵某1多次找到赵某2沟通上述费用分担问题无果,故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起诉维权事宜。接受委托律师在接到委托后,迅速对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,并确定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。但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赵某2去世,律师随即申请追加赵某2的继承人,即赵某2的妻子张某为被告,并更改案由为被继承人清偿纠纷,向法院提出诉求:1.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王某的医药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陪护用品费及丧葬费等支出总金额的一半,共计63635.75元;2.以63635.75为基础,按照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;3.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被告辩称: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理由:第一,《协议》中约定“共同处理”不包括共同分担费用,应解释为共同协商、解决;第二,王某生前的医疗费由原告垫付,该费用属于王某生前对原告所负的债务,王某生前有房产,且由原告继承,应优先进行折抵、清偿;第三、即便“共同处理”包括分担费用,也用由王某自己的财产先行支付,不足部分再分担,且原告应当多担。对此,恒略律师提交微信、短信记录证据,并指出:首先,对于赵某2债务的确认。结合《协议》的约定及另案中赵某2的陈述,赵某2自认《协议》中约定“特殊情况由赵某1通知赵某2共同处理”包含王某生病等情形,并在扣除王某收入后的不足部分由赵某1、赵某2分摊,且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,王某的医疗等费用,确实际由二人平均分摊;故对诉求的王某的医疗等费用应由二人均摊;其次,赵某2作为王某的子女,在王某去世后,理应与赵某1共同承担因办理王某丧葬事宜的费用;再次,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,可证实赵某1通知赵某2相关事宜,但赵某2均未予以回应,且在计算费用时,已经扣除了王某退休收入,不违反《协议》的约定,故具体数额为63635.75元。最后,张某作为继承人,继承了赵某2的遗产,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赵某2的债务。判决结果经审理,法院认为结合《协议》内容及另案庭审中赵某2的陈述内容,对于被告主张《协议》所约定的“共同处理”不等于共同承担费用……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;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,被告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远高于签署债务数额,应当全部予以清偿;因赵某2所负债务并不包括利息,且张某亦未就赵某2所负债务应清偿时间与赵某1作出明确约定,故原告主张的利息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综上所述,对于原告的诉求,本院部分予以支持,判决如下:被告张某向原告赵某1支付63635.75元;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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